一、两种试样测出的结果不同
6.5.3 给了两条制样路线。单肋法裁窄试样。多肋法保留较大宽度,有效宽度不小于 200 mm。窄试样的边缘效应和节点约束更重。强度通常偏高,离散也大。
仲裁方法已经写明。6.5.3.5 规定争议时采用多肋法。合同没有约定试验方法,分歧就落到这一条。先看仲裁条款。
报告首页要写方法。只有“拉伸强度 120 kN/m”,没有单肋或多肋,出了争议就说不清。
二、试样数量随方法变化
单拉格栅用单肋法时,去掉两侧各两个肋。再在宽度方向均匀裁 10 个试样。每个试样纵向保留 3 个节点。横向取 3 个肋,并剪断两侧各 2 肋(6.5.3.1)。
多肋法裁 5 个试样。纵向保留 3 个节点,横向剪断 2 肋,有效宽度不小于 200 mm(6.5.3.2)。
双拉格栅用单肋法,纵向和横向各取 10 个,试样长度至少包含两个完整单元,且不小于 100 mm(6.5.3.3)。多肋法两个方向各取 5 个(6.5.3.4)。
数量差来自试样宽度。多肋试样本来就有多个肋条,代表性更强,所以数量可以减少。单肋法的 10 个试样不能拿去套多肋法,反过来也不行。
三、速度和预拉力都是固定条件
6.5.4 的拉伸速度按夹具间距离的 20%/min 算。夹具间距 100 mm,速度就是 20 mm/min;间距 200 mm,速度就是 40 mm/min。
6.5.5 要求先加标称强度 1% 的预拉力。之后才开始拉伸。2% 和 5% 伸长时的拉力要记。第一峰值拉力和标称伸长率也要记。少掉预拉力,曲线起点会偏移。两个伸长点的强度都算不准。
报告还应写明夹具初始间距、实际拉伸速度和预拉力。三项缺一项,试验不好复现。
四、强度必须按肋数折算
6.5.6.1 的计算式是 F = f × N / (n × L)。f 是实测拉力,N 是样品宽度上的肋数,n 是试样肋数,L 是样品宽度(m)。
试验机读数是 kN,标准强度是 kN/m,两者不能直接划等号。单肋法和多肋法的n 不同,折算系数也不同。直接拿峰值除以试样宽度,结果会系统性偏离。
复核报告时,可以拿实测拉力、肋数和宽度重算。算不回去,说明计算口径有问题。
五、蠕变系数要回到设计
5.5 只写了一句要求:蠕变折算系数 RFcr 应满足工程设计年限。具体数值不在本标准中。设计方要结合工程年限、荷载水平和土体条件确定。
6.6 规定蠕变试验按 GB/T 17637 和 QB/T 2854 进行。这份标准管出厂指标,不管设计取值。只交出厂的拉伸报告,通常撑不起加筋土结构的长期设计。